8月1日,新修訂的反壟斷法正式生效。
與舊版反壟斷法相比,新版反壟斷法進行了大幅調整,修改要點包括:
在經營者集中審查中引入“停鐘”機制和建立“分類分級審查”制度以提高審查的質量和效率;為證明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的合法性提供了抗辯空間;授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縱向協議(而非橫向協議)設置安全港規則;加大處罰力度,包括大幅提高未依法申報行為的罰款,對于嚴重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規定了加倍處罰制度,以及對壟斷協議負有責任的個人增設個人罰款。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還發布了對經營者集中審查、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一系列現行法規規章的修改征求意見稿,包括《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修訂草案》”)、《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禁止壟斷協議征求意見稿》”)和《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征求意見稿》”)等。其中《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修訂草案》擬大幅提高現行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門檻,還新引入了針對特大型企業的經營者集中申報門檻。
完善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
1.“停鐘”機制。
新的反壟斷法新增了“停鐘”機制,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可在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中止計算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報方:
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提交文件、資料,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出現對審查具有重大影響的新情況、新事實,不經核實將導致審查工作無法進行;需要對經營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條件進一步評估,且經營者提出中止請求。
“停鐘”機制對于復雜案件的審查具有現實意義。此前對于此類案件,若無法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與市場監管總局就附加限制性條件方案的討論,經營者需撤回并重新申報。而根據新的反壟斷法,在上述中止計算審查期限第三種情形下,即需對限制性條件作進一步評估的情況下,經營者可請求中止計算審查期限,從而避免撤回重報。除此之外,在另外兩種情形下,中止計算審查期限的觸發無須經過經營者申請。
在實踐中“停鐘”機制將如何影響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仍有待觀察,預計市場監管總局將發布“停鐘”機制的具體實施規定。
2.授權審查未達到營業額門檻交易的權限。
新的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對未達到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但很可能會排除、限制競爭的交易進行主動審查,并要求交易方就該交易提交經營者集中申報。這一修訂在法律層面明確市場監管總局有權審查未滿足營業額門檻的扼殺式收購,并在必要時進行干預。
同時,根據《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修訂草案》,國務院擬大幅提高營業額門檻,即:
所有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全球范圍內的合計營業額擬從100億人民幣提高至120億人民幣,或者在中國境內的合計營業額擬從20億人民幣提高至40億人民幣;至少兩個參與集中經營者各自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擬從4億人民幣提高至8億人民幣。
3.新設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
為了提高經營者集中審查的質量和效率,新的反壟斷法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建立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
這項新的制度可能會就特定行業、企業引入特定的申報門檻或者特定的營業額計算方法(如已有的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方法)。例如,根據《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修訂草案》,可能引入一項針對特大型企業(即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1000億人民幣的企業)的經營者集中申報門檻。
此外,我們預期對于沒有競爭關注的案件的審查流程將進一步簡化。例如,委托地方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經營者集中審查工作也可能是“分類分級審查”制度的重要一環。
4.加強經營者集中審查的重點領域。
新的反壟斷法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相關交易的審查。根據今年4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金融、傳媒、科技、民生等領域和涉及初創企業、新業態和勞動密集型行業為經營者集中審查的重點關注領域,預計涉及這些領域的交易在經營者集中審查中會受到重點關注。
對壟斷行為的實體性規定作出進一步說明
1.為轉售價格維持行為提供了抗辯空間。
自反壟斷法生效以來, 轉售價格維持一直被推定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而且一直是執法的重點。新的反壟斷法延續了原則上禁止轉售價格維持的立場,同時允許相關經營者對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推定進行反駁,從而給予這種行為一定的抗辯空間。這一立場融合了市場監管總局(及其前身機構)一直以來對轉售價格維持行為秉持的嚴厲立場,以及中國法院對于轉售價格維持行為采取的基于競爭效果的分析方法。
該立場也與市場監管總局2020年發布的《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中對汽車業的指引一致,這份指南明確汽車行業中轉售價格維持行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豁免。但過往實踐表明,市場監管總局很可能會對企業(尤其是具有市場力量的企業)抗辯轉售價格維持行為設立較高的證明標準。鑒于這種行為仍將面臨執法風險,企業在面對轉售價格維持問題時仍應謹慎處理并尋求專業人士的法律意見。
2.針對壟斷協議設置安全港規則。
新的反壟斷法授權市場監管總局對縱向協議設置安全港規則。安全港是指對于經營者市場份額低于特定門檻的某些縱向協議,這些協議會被推定為合法。根據最新發布的《禁止壟斷協議征求意見稿》,該市場份額門檻可能是15%。
新的反壟斷法將安全港規則的適用限于縱向協議,但這并不一定完全排除市場監管總局以后會引入適用于橫向協議的安全港指引(例如以不具約束力的指南的形式)。《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已引入分別針對橫向協議和縱向協議的安全港指引,在未有后續修訂的前提下這一指引仍對企業具有指導意義。
此外,新的反壟斷法并未明確將核心壟斷協議(如轉售價格維持行為)排除于安全港規則適用范圍之外,但根據歐盟競爭法的經驗,此類協議很可能不會享有安全港規則的豁免。
3.新設禁止“軸輻”共謀的規定。
新的反壟斷法新增了對組織或協助他人達成壟斷協議的禁止性規定。這一禁止性規定可被用以規制“軸輻”共謀(即“軸心”參與方并非壟斷協議成員,但促成或者協助成員達成壟斷協議)。對此類“促成或協助”壟斷協議行為的罰款將適用和壟斷協議成員相同的罰款規則。
4.對數字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發出警示。
數字領域是近期中國反壟斷執法重點之一。新反壟斷法尤為關注數據和數字平臺的作用,并警示數字經濟領域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通過數據、算法、技術和平臺規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同時,新的反壟斷法增設“鼓勵創新”作為基本目標。原則上,這項規定既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在對具體案件進行評估時考慮對創新的影響,也為經營者在證明某些商業行為合法性時提出創新相關的理由引入更多空間。預計未來反壟斷執法將進一步平衡鼓勵數字創新和防止壟斷行為之間的關系。值得關注的是,在《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征求意見稿》中,自我優待被單獨列為一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這意味著此類行為很可能會受到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重點關注。
大幅提升違法行為的罰則
1.引入壟斷協議的個人罰款。
新版反壟斷法對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設置了個人罰款,即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版反壟斷法并未說明個人在何等情況下須承擔責任,但我們預計個人罰款將僅對核心壟斷協議行為適用(如固定價格或劃分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我們期待市場監管總局對個人罰款如何適用作進一步的說明,從而為經營者和個人提供法律確定性,也為地方執法機構提供指導。
2.大幅提高對多種行為的罰款額度,特別是未依法申報行為。
新版反壟斷法大幅提高了多種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詳見附錄),從而強化震懾力。其中未依法申報最高罰款金額將大幅提高——對于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情形,最高罰款金額可達違法經營者上一年度銷售額的10%,其他情形罰款可達人民幣五百萬元,這相當于現行上限的十倍。此外,由于未依法申報被市場監管總局認定為持續性行為,這意味著新的處罰規定可能對新法實施前的未依法申報行為具有追溯力。
3極端案件的“超級罰款”。
新版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于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可按相關條款規定的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目前尚無對上述情形定義的具體說明,這使得罰款金額的計算和認定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從字面意思看,這一修訂意味著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未依法申報的最高罰款可達違法企業上一年度銷售額的50%。我們期待市場監管總局就此類加倍罰款的適用提供進一步說明。
4.設置引入刑事處罰的接口。
新版反壟斷法首次提出,違反反壟斷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須承擔刑事責任,這為后續創設壟斷行為刑事責任創造了可能性。目前,除阻礙調查可能會違反刑法相關規定構成犯罪外,其他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在中國不會構成刑事犯罪。新版反壟斷并未創設新的刑事犯罪事由,但提及刑事責任意味著壟斷行為未來可能通過修訂刑法而入刑。
5.社會信用記錄。新版反壟斷規定,反壟斷處罰依國家有關規定記入違法企業的社會信用系統,這將對企業產生聲譽風險。
6.公益訴訟。新版反壟斷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可以針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壟斷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一規定將有助于解決反壟斷民事訴訟中常見的一些難題,例如收集證據以滿足舉證責任。目前中國反壟斷民事訴訟數量有限,這一新的機制是否會推動民事訴訟案件數量增加有待觀察。
(作者系富而德律師事務所中國反壟斷業務聯席主管)
編輯: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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